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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16年我终于完成了自己梦寐以求的目标,就是成功的考上了华东政法大学。其实我从小时候开始就一直梦想着成为一名华政的学生。我的父亲是一名律师,他是从华政毕业的,我一直梦想着成为一名律师。因此,我从小时候就一直深受父亲的影响,一直梦想着成为一名华政的学生。然而,自己最终也没能在华政上大学,因此我一直在期待着研究生。我是在一个不出名的学校读的法学,那个学校法学专业不是很好,所以我自己为了稳稳的上华政,选了一个自己感兴趣而又竞争力比较小的专业。我选择了法制史,所以从大三上学期开始我就开始了疯狂的复习,最后的成绩也非常满意,法制史120+,法综也有110分。为了方便大家复习,下面我就介绍一下我复习法制史的个人经验。

  (一)复习资料选择

  面对这个问题,我从下定决心考法制史的时候就一直上网在搜索了,后来我选择了震川考研。我买了法制史的真题笔记以及法综的白皮书、笔记、真题。其实当时选择的时候我心里也是有点打鼓的,因为我不太确定自己的选择是不是正确。后来拿到资料一看,证明自己的担忧明显是多余的,震川考研的资料真的是很精细,对我个人的帮助也非常大。我能考上华政,真的非常感谢震川考研的学长学姐,我到现在也与他们保持密切的联系,我觉得他们真的都非常好,非常认真负责。

  (二)复习心得

  1、法制史没有重点,必须全书背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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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之所以说法制史没有重点,从历年真题就可以看出。西周、汉朝、唐朝、清末这几个朝代,并不是因为考试大部分只考这里,而是这几个朝代的立法内容繁多,相对比较重点,是改朝换代领导其他朝代法制变化的。而选择题往往每个朝代都会涉及一道题,而如果每个朝代同学们不认真阅读,仔细背诵。法制史一共就那么几个题,而且每个题的分值都非常大,丢了两道以上,法制史这一科的分数便没多大优势了。若想法制史有优势,必须尽量多背诵,因为大题都是在你背诵的范围内。

  2、以买到的笔记为本,以历史进程为纲。

  其实考法制史有一个优势,那便是对于法综来说也有一定帮助。

  因为清末之前的法制史很多立法,在分析上是以古文形式出现的。而如果你对书上古文字句并不理解,不明白什么意思,就像是高中语文考你文言文填空和解释一样,只背诵课文是拿不到高分的。很多同学和我反应法制史很难理解,第一步就出了问题。我在学习的时候,为了解决这个问题,就选择了听音频课程,但我只是听到了清末之前。其实就将重点难懂难解释的地方讲明白后,我再全面撒网。平时我看的武侠书和古代电视剧较多,所以看每朝每代立法的时候有时实在记不住,便联想这些电视剧和人物。嘿嘿~。然而,每朝每代很多立法容易混淆,看了一个朝代就会忘了另外一个朝代,看了秦朝的立法原则,再看唐朝的就发现好多类似的还有不一样。我的做法就是先上网查了历史顺序(就是夏商西周唐宋元明清),对年代更迭有了逻辑框架,在非常熟悉并明白书的基础上,自己总结了表格,对比背诵,最后我对我自己的实验获得了成功。而我的表格并不是将重点归纳,而是在充分明白理解书的含义的基础上,将全书的内容变成表格。所以,没有理解,那么背诵表格和背书还是一样难的。

  3、明白法制史的出题规律,在读书时就知道哪个朝代出什么类型的题,才能有的放矢。

  对于复习时间较长的我,优势在于对于法制史已经有了全部的理解(就是书上的古文、字句我都记得在哪个位置了),然而我的缺点就是第一遍没有背诵,并且只是单纯记住自认为的那几个重点朝代。在第二轮之后,再加上我对真题的研究,我发现了法制史考试的一些规律,这些规律对我来说是很适用的,我不知道明年是什么样子,但是如果我还考的话,我还是会按照这个套路来学习。

  法制史简答题:我们主要需要按照简答题的形式来背诵,这样在背书的同时,不仅解决了选择题,也解决了简答题,给其他学科匀出时间。这种情况就要求在看清末之后的立法前,将十年真题拿出来,翻到简答题,将所有考过的简答题从书上勾掉。这个过程你就会发现,书上什么样的内容会出简答,什么样的内容还没有出过简答。背诵的时候就要将重点放在没出过的地方,将这些没出过的地方全文背诵。当然我不是出题人,我只是在研究了真题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。我当时是希望万无一失,所以在先背诵完那些没考的地方之后,又将考过的也背诵了。法制史的大题有时候会根据古文来问你各种问题,这就验证了我上面所说,法制史必须要将书上的古文弄懂,这样即使这道大题出的不是书上的原文古文,但是你一看就知道说的是神马。因为考的内容肯定是书上讲过的啊,你光看试题古文字面就知道是什么了。而这道题历年都出古文,那么你就知道,肯定是从古代法里出了。

  (三)下面,我就来给大家讲述一下答题的方式。

  问题: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?

  我们先说,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:

  首先,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。汉《九章律》虽然简要,但是不敷于用,以致有傍章、越宫、朝律作为补充,此外还有各种杂律,篇目滋繁难,免歧异丛生。自曹魏定《新律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,至《北齐律》删繁就简,以《名例律》开篇,全律共十二篇、九百余条,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。律作为一种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,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。

  其次,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。汉代以前,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,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。至晋朝,《晋律》序言中明确指出:律以正罪名,令以存事制。正式在性质上确定,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,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,违令当治罪者,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。

  再次,从以格代科、以格代律,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。自汉代以来,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。特别是曹魏时期,格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。至魏明帝制定《新律》,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,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。北魏中期,开始以格代科,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法律形式。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,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,例如东魏颁布的《麟趾格》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。到《北齐律》的颁行,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,而格虽与律并行,但退居次要地位。

  最后,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。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,此后历经发展,至西魏编定《大统式》,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。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,多属行政性法规。

  别以为答完这四项之后就没事做了,记得回答一句:魏晋南北朝时期,律、令、格、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确,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。

  这就是我今年基本的心得。总结起来就是三个方面:选择靠谱的材料、多背诵、多看真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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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于 2025-08-01 17:08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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